社保斷繳過,怎么辦?
補繳上就可以啦!
社保斷了只是補繳這么簡單?
大錯特錯!
補繳是需加收滯納金的!
滯納金如何計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fā)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jù)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及方法如下:
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shù)×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shù));
滯納金天數(shù)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舉個例子▼
某用人單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shù)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那么,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征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征收滯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