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光明市在郊區(qū)發(fā)現(xiàn)了金礦,發(fā)展蒸蒸日上。2020年初,在日月市工作的宋青書受公司派遣,前來光明市出差,與當?shù)匾患夜厩⒄劷鸬V開發(fā)事宜。談完公事后,宋青書和在該市某公司擔任保安隊長的弟弟宋紅書把酒言歡,酒足飯飽后,兄弟二人便分道揚鑣,一人回酒店休息,一人回公司值班。
先說這宋青書,連續(xù)出差奔波早已疲憊不堪,回到酒店后撥通按摩店老板電話,預約按摩技師上門提供服務。哪成想,按摩技師小若上門后,兩人交談十幾分鐘后宋青書就閉上眼“睡”著了,任誰也無法叫醒他。酒店管理人員將他送到醫(yī)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而另一邊,宋紅書一人在保安室值班,越發(fā)覺得無聊,打電話給按摩店老板,暗示要找能提供特殊服務的按摩技師。談好價錢后,按摩技師小皂按照約定“上門服務”。事后,宋紅書突然面部朝下倒地不起,口喘粗氣。小皂采取簡單急救措施的同時撥通了120,醫(yī)生抵達保安室時,宋紅書已經(jīng)死亡。
其實,宋紅書所說的特殊服務是嫖娼,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宋紅書已經(jīng)死亡,此事就不再對他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夜之間,宋青書、宋紅書兄弟二人雙雙喪命,一個是在出差期間,一個是在保安室內,引出另外一個問題:這二人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呢?日月市、光明市兩地的人社局認為,二人的死亡事故不屬于工傷,亦不屬視同工傷。
宋青書生前供職的公司、宋紅書的兒子宋小白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宋青書就職的公司向日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日月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對宋青書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yè)傷害。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yè)傷害,需要通過法律法規(guī)程序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宋青書突發(fā)疾病發(fā)生在接受按摩服務過程中,接受按摩服務不能認定為與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派任務相關的活動。日月市人社局認定宋青書死亡事故不屬于工傷,亦不屬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表示,宋青書是業(yè)務經(jīng)理,一年中有八個月的時間在出差,頻繁而高強度的外派工作導致其身體產(chǎn)生了疲憊和勞累感,宋青書雖非在商談生意過程中突發(fā)疾病死亡,但其系因工作任務勞累為緩解身體疲憊進行按摩,在賓館休息時突發(fā)疾病死亡,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工傷情形。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宋青書是在因公出差期間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且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判決撤銷日月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日月市人社局對宋青書是否屬于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看到公司勝訴的消息,宋紅書的兒子宋小白燃起了希望,他到法院起訴光明市人社局。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宋紅書是上班時間在保安室發(fā)生嫖娼行為后產(chǎn)生身體不適倒地不起后死亡,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光明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符合立法本意,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判決駁回宋小白的訴訟請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宋小白依然不服,提起上訴:稱父親在嫖娼期間并未離開保安室,從邏輯上可推斷仍在工作崗位上履行其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是視同工傷的。且嫖娼不屬犯罪,不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宋紅書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上,但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實其死亡與當晚的嫖娼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而非工作原因造成,不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工”要素,不能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拿到終審判決書的宋小白有點懵,明明都是叫“上 門服務”后身亡,為何法律后果卻截然不同?
其實,工傷認定,需判斷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導致傷害,看似“有點像”的案件,實則案情略有差異就會導致工傷認定結果不同。以文中兩個案件為例,宋青書和宋紅書二人,雖然都是叫“上 門服務”后死亡,但一人是休息時窒息死亡,一人是嫖娼后引發(fā)身體不適而死亡,其死亡原因大不相同。
工傷的認定原本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若確實屬于工傷,勞動者或者相關親屬一定要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若不屬于工傷,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地堅持要求認定為工傷。
(注:本文以真實案例為原型編輯整理而成,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均為虛構,基本案情及判決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刪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