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本市將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和月繳存額上下限進行調整。其中,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由200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09年月平均工資,同時,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498元,比2009年度的1382元增加了116元;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568元,比2009年度的2370元增加了198元。
昨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2010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公布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等的有關事項。
月繳存額核定后告知職工
《通知》稱,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由200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09年月平均工資。2010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2010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fā)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2010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09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取正整數(shù)),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變 《通知》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計算方式,即: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除了設定月繳存額上限外,為保障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201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確定為134元。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記者通過對比發(fā)現(xiàn),這一下限標準與2009年度相同。
另外,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單位職工,經(jīng)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認可,可按該單位和職工協(xié)商確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但不低于當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的水平。
繳存困難可申請降低比例
《通知》還指出,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數(shù))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其緩繳額。
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是經(jīng)濟效益差,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新設立的單位(自設立之日起兩年內)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穩(wěn)定,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