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在某單位打工。某日龔某下夜班后,沒有像往常一樣回到宿舍,在晚上8點的時候和同事到單位對面的餐廳就餐,在橫穿馬路時,被小汽車撞傷,昏迷了近兩個月。事后,龔某的父親為女兒申請認定工傷。
公司認為龔某正常的上下班途徑,應當是廠里車間與宿舍之間,另外公司配有食堂和小賣部,龔某不需要走出公司大門就餐,而且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晚上8點過,不屬于正常就餐時間。
點米君有話說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應當結合合理路線、合理時間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線通常指從單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間相對合理的路線,本案中,龔某在晚上加班后下班離開公司,改變了通常的下班路線,不影響其“合理性”。
勞動者有選擇外出或者外出就餐的人身自由,對公司是否有食堂以及龔某下班后離開公司是否去吃飯,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由于該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工傷二十多萬的賠付全由公司拿錢。